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職工無照駕駛無證車輛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死亡能否認定工傷請示的答復
(【2011】行他字第50號)
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你院《關于職工無照駕駛無證車輛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死亡能否認定工傷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在《工傷保險條例(修訂)》施行前(即2011年1月1日前),工傷保險部門對職工無照或者無證駕駛車輛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死亡,不認定為工傷的,不宜認為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
此復。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應否認定工傷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236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于保柱訴臨清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行政確認一案如何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的第一種意見。即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認定為工傷。
此復。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無證駕駛機動車導致傷亡的,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182號)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0)皖行再他字第0001號《關于陳寶英、高祥訴安徽省桐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確認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第二種意見。即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無證駕駛機動車、駕駛無牌機動車或者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事故導致傷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此復。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